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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苏世昂与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世昂,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初字第83号原告苏世昂。被告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宋智华,处长。原告苏世昂不服被告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处房产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世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丽萍人民陪审员  于 萍人民陪审员  裴旭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