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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字第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与孟昭初、王明亮、孟淑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孟昭初,王明亮,孟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1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威��石岛支行。被执行人孟昭初,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明亮,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孟淑丽,女,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与被执行人孟昭初、王明亮、孟淑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石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