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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河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玉峰与宋松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峰,宋松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河民初字第31号原告宋玉峰,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生,农民,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赵梅红,女,汉族,1976年8月27日生,住山西省长子县。被告宋松亮,男,汉族,1981年4月9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学生,林州市河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峰诉被告宋松亮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免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国强审 判 员  申一博人民陪审员  宋洋亿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纪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