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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费某与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费某。委托代理人:何美玲。委托代理人:江湾。被告:南某甲。原告费某为与被告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南某甲去向不明,本院裁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费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中秋节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南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也不关心原告及儿子南某乙的生活,经常夜不归宿,编各种理由骗原告,特别是在经济方面找各种理由要原告借款。原告为了避免争吵,尽量帮被告借款及还款,但稍不顺被告的意,被告就不回家。为此,原、被告夫妻感情也逐渐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南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被告每月支付儿子南某乙抚养费800元至独立生活止;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3539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费某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2.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南某乙;3.平安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证明原、被告欠银行19900元。被告南某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费某提供的证据1、2,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费某提供的证据3,形式真实性予以采信,但与本案处理无关。根据以上对证据的认定,结合原告费某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费某与被告南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南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费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费某提出的儿子南某乙抚养方面及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诉讼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南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费某与被告南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0元,由原告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林 平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