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杰腾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马国先。被告珠海杰腾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陈弘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杰腾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杰腾造船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28元,由原告珠海市新合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