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民初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诉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767号原告范某某,女,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被告侯某某,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范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某撤回对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孝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 袁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