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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执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李志明与麦钜源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明,麦钜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海法执字第340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明,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徐柏坚,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麦钜源,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海法民三初字第207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麦钜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单方为李志明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33号2楼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审判员  蒙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