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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油民初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陈敏与赵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赵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4002号原告:陈敏,女,汉族,生于1960年2月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潘鹏洪,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光秀,女,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敏诉被告赵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陈敏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对被告赵光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敏承担。审判员  黄秀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