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4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陈敏与赵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赵光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4002号原告:陈敏,女,汉族,生于1960年2月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潘鹏洪,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光秀,女,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敏诉被告赵光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陈敏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对被告赵光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敏承担。审判员 黄秀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