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3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雷旭娜与郭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旭娜,郭红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948号原告:雷旭娜,女,汉族。被告:郭红明,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雷旭娜诉被告郭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旭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方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