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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雷旭娜与郭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旭娜,郭红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948号原告:雷旭娜,女,汉族。被告:郭红明,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雷旭娜诉被告郭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旭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方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