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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民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钟友琼诉莫书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友琼,莫书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1384号原告:钟友琼。委托代理人:唐裕森,宜宾县观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书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营业部,组织机构代码66029329-1,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38号一楼。代表人:古杭,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友琼与被告莫书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友琼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友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钟友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善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宏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