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铜张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马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马某,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永,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453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韩召启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