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马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马某,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永,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3元,合计453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韩召启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