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华新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15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新,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汝城县,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华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碧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华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李华新在没有确定供货来源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王某谎称有800台格力空调可低价供应。后两人约定:被害人王某先交付人民币20万元定金,余款8月初交货时支付。同年7月21日,被害人王某依约将定金转入被告人李华新账户。7月23日,被告人李华新将收取的人民币20万元定金转入其在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的账户用于期货买卖,致使该笔款项大部分亏空。交货日期过后,被告人李华新既未向被害人王某供货,也未向其退款,后逃匿。被告人李华新被抓获前共归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一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李华新于2013年4月8日在公安机关的传换下,自行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华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到案情况说明,银行明细对账单,收据,银河期货交易结算单,住宿记录,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华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华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华新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华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香港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赖玮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祯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