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沈雄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沈雄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170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负责人:邓逢春。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周崇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庆前。被告:沈雄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被告沈雄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调查新事实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48元,减半收取3224元,依法准予免收。审 判 长 江文杰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芳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