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东诉被告丰顺来,旬阳县神河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东;丰顺来;旬阳县神河页岩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高东,男,1980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丰顺来,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旬阳县神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孙晓勇,该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东诉被告丰顺来,旬阳县神河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丰顺来、神河页岩砖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48.50元,由原告高东承担。审判长 郭景军审判员 曹 燕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