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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东诉被告丰顺来,旬阳县神河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东;丰顺来;旬阳县神河页岩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高东,男,1980年12月2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丰顺来,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旬阳县神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孙晓勇,该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东诉被告丰顺来,旬阳县神河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丰顺来、神河页岩砖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48.50元,由原告高东承担。审判长  郭景军审判员  曹 燕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