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一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谭艳与被告关兴全、宋晓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艳,关兴全,宋晓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一初字第00777号原告谭艳。被告关兴全。被告宋晓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艳与被告关兴全、宋晓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