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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广水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以新、吴玉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以新,吴玉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990号原告广水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守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宁以新,农民。被告吴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以新、吴玉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水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水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广水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丽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