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商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与杨文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杨文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5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地址:昌乐县城利民路70号。法定代表人袁荣春,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纪恩,昌乐县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慧,昌乐县支行朱刘分理处主任。被告杨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被告杨文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军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