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仲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郑艳玲与陕西艾卓尔科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艳玲,陕西艾卓尔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仲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郑艳玲,女。被执行人陕西艾卓尔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厚,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郑艳玲与陕西艾卓尔科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陕西艾卓尔科工贸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雁劳仲案字(2013)218号裁决书,其已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故请求依法处理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郑艳玲据以申请执行的的雁劳仲案字(2013)218号裁决书分别于2013年6月7日送达郑艳玲,2013年6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陕西艾卓尔科工贸有限公司,该裁决书载明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郑艳玲于2013年8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陕西艾卓尔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故雁劳仲案字(2013)218号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仲执字第00117号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