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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商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孙培杰与鲁和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杰,鲁和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2001号原告孙培杰。被告鲁和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杰与被告鲁和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刁 振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俊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