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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喜连与被告王斌如、赵晓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连,王斌如,赵晓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张喜连,女,汉族,农民,住涉县涉城镇上清凉村。被告王斌如,男,汉族,农民,住涉县固新镇小车村。被告赵晓军,男,汉族。农民,住涉县河南店镇茨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原告张喜连与被告王斌如、赵晓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连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喜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喜连负担。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世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