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王志胜与奥明亮、折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奥某,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惠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某。原审被告折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奥某及原审被告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同意以其账户中被冻结的5万元抵偿原审被告折某所欠被上诉人之款,故被上诉人同意免除上诉人的保证责任。上诉人王某于2013年10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小宁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