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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元正有限公司与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元正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佛山市元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淑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伯和。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梁宏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元正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元正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元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元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3元由原告佛山市元正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裕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