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X诉被告孙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孙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15号原告刘X,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X,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