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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X诉被告孙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孙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915号原告刘X,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X,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孙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