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镜民二初字第00662号-1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与张昊飞、夏立红、芜湖市弋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鹏飞、张国风、郭珊珊、刘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张昊飞,夏立红,芜湖市弋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鹏飞,张国风,郭珊珊,刘希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662号-1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陈瑜珩,行长。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进,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昊飞,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夏立红,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被告:芜湖市弋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强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曙光,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鹏飞,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张国风,男,1936年3月16日出生。被告:郭珊珊,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刘希平,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镜民二初字第006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张昊飞、夏立红、芜湖市弋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鹏飞、张国风、郭珊珊、刘希平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昊飞、夏立红、芜湖市弋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张鹏飞、张国风、郭珊珊、刘希平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5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审判长 胡    年    明审判员 马甜甜人民陪审员杨晓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淑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