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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嘉得美贸易有限公司与金志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嘉得美贸易有限公司,金志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14号原告金华市嘉得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时生。委托代理人徐龙秀。委托代理人徐航。被告金志强,委托代理人吴锦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嘉得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志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嘉得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嘉得美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嘉得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嘉得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 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