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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江诉被告范县白衣阁农村信用合作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江,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衣信用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王新江,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衣信用社。住所地:范县白衣阁乡白衣阁南街。代表人:杨效全,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相娟,女,1965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衣信用社信贷员,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江与被告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衣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新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