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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潜民一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叶新霞与马和顺、程凯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霞,马和顺,程凯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潜民一初字第01460号原告:叶新霞,女,199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岳西县。法定代理人:叶某,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叶新霞父亲。委托代理人:方鲁生,安徽方鲁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和顺,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程凯明,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104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668-3。负责人:郭海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新霞诉被告程凯明、马和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新霞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叶新霞以尚需查明侵权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新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新霞负担。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国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