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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10月16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10月8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13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67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卢某,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卢华清,系原告的父亲。被告黄某,女,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原告卢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卢华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某于2009年年底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双方在博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被告有一女儿。婚后被告只与原告同住三个月后就外出打工不回家。原告是个××人,原、被告由于婚前相互不了解,感情基础差,加上又无法沟通,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在法定答辩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博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来,原告、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产生矛盾。2013年5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好好维护。近年来,虽然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而发生了矛盾,但是,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沟通,互让互凉,夫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为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聂金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杨少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