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2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孟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576号原告孟某,男,汉族,住本县。被告高某,女,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汝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