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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2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孟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576号原告孟某,男,汉族,住本县。被告高某,女,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汝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