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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陈丽华与刘俊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华,刘俊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白民初字第160号原告陈丽华。委托代理人余海峰、郑加飞。被告刘俊江。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华诉被告刘俊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后,被告刘俊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刘俊江自1996年至今一直在温州市人民西路261号妙果寺市场二区10-1号经营温州市鹿城区西山赏珍堂古玩店,且被告常年居住在温州市鹿城区景山小区,故温州市鹿城区应为被告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虽被告户籍所在地为杭州市滨江区,但其长期在温州鹿城区经营并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应为温州市鹿城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盛云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