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江阴市希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江阴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668号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益健路38号。负责人蔡祥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坚,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吕静,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被告江阴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希望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2013年6月27日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希望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诉称:2009年12月2日,他公司与希望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他公司为希望房地产公司的江阴星光百货、中影星光国际影城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防火卷帘门系统的施工、调试、验收;承包方式:双包;开工日期2009年12月1日,竣工日期2010年4月30日;暂定价款300万元。合同签订后,他公司按希望房地产公司提供的图纸及增加工程等进行施工,并于2010年5月初交付给希望房地产公司,希望房地产公司委托消防设施检测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检测,符合要求。2012年1月13日,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总工程款为5285586.39元,希望房地产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60万元,尚欠1685586.39元,他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他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85586.3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希望房地产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日,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与希望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为希望房地产公司施工江阴星光百货、中影星光国际影城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防火卷帘门系统;承包方式:双包,暂定价300万,开工日期2009年12月1日,竣工日期2010年4月30日;根据实际施工工程量按实结算,在结算审定基础上双方商定让利。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未作约定。合同签订后,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进行了施工,完工后,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0年10月18日出具了涉案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意见为: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2年1月13日,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与希望房地产公司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审定金额为5285586.39元。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自认收到工程款360万元。以上事实,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锡市公安消防支队锡公消验(2010)第036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结算审定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与希望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工程完工后,消防部门已验收合格,希望房地产公司应按双方一致确定的工程款5285586.39元支付给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自认收到工程款360万元,余款1685586.39元希望房地产公司应负清偿责任。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主张自2012年1月13日结算次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工程款1685586.39元,并偿付该款自2012年1月14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0元,合计26970元,由希望房地产公司负担(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同意其预交的由希望房地产公司负担的部分由希望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给他,本院不再退还,希望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钟星消防公司江阴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钱宇穗人民陪审员 张冬青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晓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