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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神刑初字第00539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27岁,出生于1986年8月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临平镇,初中文化,住原籍,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某乙,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系被告人李某甲之父。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3)第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白欢、贺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手机QQ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叫“桐桐”的女孩,后李某甲和该女孩索要到其裸照便一直威胁要见面,否则要将裸照发到网上。同年6月6日晚被害人被迫和李某甲见面,随后二人来到神木县“大悦百货”附近的草坪上,李某甲便强行开始摸女孩的胸部和阴部,后将该女孩推倒在草坪上并将女孩的裤子脱到大腿处准备和其发生性关系时被强行推开。6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被害人家属抓获后扭送至神木县公安局。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扣押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聊天记录,手机等证据在案。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当庭翻供辩称,他的确利用裸照威胁过被害人,但他没有强奸被害人,只是互摸了一下,据此认为他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也认为李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手机QQ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叫“桐桐”的女孩(16周岁,出身于1996年12月25日,系神木中学学生),二人在网聊期间李某甲索要到了该女孩的裸照。之后被告人李某甲便以将裸照发到网上、贴到该女孩学校的门口多次相威胁,要求和其见面并发生一次性关系。同年6月6日晚9时许,被害人被迫和李某甲见面,随后二人来到神木县“大悦百货”附近的草坪上(晚10时许),李某甲便开始抚摸被害人,后将被害人推倒在草坪上,并将被害人的裤子脱到大腿处准备将其生殖器往被害人阴道插时被强行推开,被害人离开了现场。之后,被告人李某甲又多次威胁被害人和其见面并发生性关系。6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被害人家属抓获后扭送至神木县公安局。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神木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李某甲涉嫌强奸一案。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该李在侦查阶段供认他于2013年4月底用网名为“限量版”的QQ号码加了一名叫“童童”的女孩,该女孩说她在神木中学上学。二人网聊了二、三天后,他让女孩给他发几张裸照,然后那个女孩就给他发了十几张裸照。之后他便利用裸照威胁该女孩和他见面,但该女孩一直不出来和他见面。他就在QQ上骂该女孩,并给该女孩发信息称“如果你不出来见面,我就将你的裸照发到网上并将洗出来的照片放到你们学校”。后该女孩被迫和他见面。他将该女孩约出来后就准备和这个女孩发生性关系,但这个女孩不让,当他们二人来到“大悦百货”附近的草坪上时,他就摸这个女孩的阴道,在摸的时候他将该女孩推倒躺在草坪上,然后他也躺下他将该女孩的内裤和裤袜脱到大腿处,让女孩侧着身子,准备将他的阴茎往女孩的阴道插,那女孩不让就把他推开了。他们起来就走了。之后,他又用裸照威胁女孩要跟他见面并发生一次性关系,说好见面的当日被她的家人抓住了。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该刘证实她是神木中学高二(三)班的学生。2013年4月中旬,有一陌生男子在QQ上加她,他接受了该男子的好友请求。刚开始他们是普通网友,随着频繁的交流,该男子知道了她的基本情况。在5月份的时候,该男子向她索要裸照,否则就要去她的学校找她闹事,她害怕被人知道就将自己的裸照发给了该男子。6月份的时候,该男子要求和她见面,她拒绝了该男子,该男子就威胁她说如果不出来见面就将她的裸照发到互联网上或者贴到她们学校的大门口。6月6日晚9时许,她被迫和该男子见面,见面后她要求该男子将她的裸照删除,该男子一直推托。她为了将裸照删除,就听从该男子的话从神木县电信局门口和该男子走到了“大悦百货”附近的草坪上(当时大概晚上10点),他俩没说几句话该男子就对她动手动脚。这时她妈打来电话让她回家,她给她妈说了自己所在的位置。刚挂了电话,她就对该男子说她要回家,该男子就变本加厉地把她压倒在草坪上,并将自己的裤子解开脱到大腿处,将她的裤子也解开脱到大腿处,将其生殖器往她的阴道方向压,同时将她的双手抱住,她奋力反抗,将该男子推倒,快步走了,该男子还追上来威胁她说下次还要和他见面,否则就将照片传到网上。她走到“大兴医院”红绿灯附近时,她爸妈正好开车过来了,她就坐车走了。回家后,她就和她父母说了该事,她妈就用她的QQ号码以她的名义和该男子聊天,该男子还威胁她于6月27日中午或者晚上必须和他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否则就将他的照片发到网上。后她父母和她的亲戚商量决定于6月27日中午在旧汽车站和该男子见面,并在见面后将该男子带到神木县继业路派出所。4.证人刘某系被害人刘某某的父亲。该刘证实2013年6月7日左右,他女儿刘某某有个网友胁迫要和他女儿见面,不见面就要在网上发他女儿的裸照。后该男子给他女儿在QQ上发信息称给他女儿两周时间考虑见面,还说见面要和他女儿做一次。之后他们就用他女儿的QQ号码和该男子聊天,说好6月27日见面。在当日见面之后,他们和该男子索要到其手机并将手机里的裸照删除了。期间他气得将该男子打了几拳。后该男子被他们扭送到了公安机关。5.被告人李某甲的网名为“限量版”的聊天记录。内容为“我透你妈,再这样我将决定一件事,一定让你后悔死”,“反正你要是逼我,我就把你照片传到神中网上去,在(再)洗出来贴你们学校”,“给你两个星期时间,只一次”“谁让你上次不同意,要不然我怎么会吓你,现住早放过你了”,“我答应你,做一次完后,马上当面删了你的裸照,以后再也不打扰你,不会要你做第二次”等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裸照多次威胁要求被害人刘某某和其见面发生性关系。6.扣押笔录,手机一部。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某甲作案时使用过的黑色“Lenovo”牌直板手机一部。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认为李某甲无罪的观点。经查,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裸照多次威胁未成年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主观犯罪意图明显,客观上也着手实施了奸淫行为(未遂),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有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其本人及辩护人所持无罪观点不能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甲作案时使用过的黑色“Lenovo”牌直板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见远审 判 员  张 扬代理审判员  王志浒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拓 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