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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生与黄乐松、陈钢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生,黄乐松,陈钢樑,金晓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鹿西商初字第623号原告:王文生,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黄乐松,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陈钢樑,男,195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金晓光,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生诉被告黄乐松、陈钢樑、金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文生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孙聪碧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温胜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