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3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65)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167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梁万龙,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美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庆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