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民初字第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吴满通、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明,吴满通,周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368号原告王志明。被告吴满通。被告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明与被告吴满通、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时间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