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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罗生华与李志、武汉安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生华,李志,武汉安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罗生华。被执行人李志。被执行人武汉安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生华与被执行人李志、武汉安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武汉安顺泰商贸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胜 利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刘 远 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