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1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会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