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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勇军与深圳市港路进出口有限公司、唐吉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勇军,深圳市港路进出口有限公司,唐吉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孙勇军。委托代理人李福全,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港路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妚玲。被告唐吉飞。原告孙勇军与被告深圳市港路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港路公司)、唐吉飞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勇军的委托代理人李福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港路公司、唐吉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2,500元,被告唐吉飞作为被告港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9年5月27日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承诺该款项于2010年年底一次性还清。期限届满,两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欠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欠款82,5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港路公司、唐吉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7日,被告唐吉飞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孙勇军工程款82,500元,于2010年年底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到期后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2010年8月9日,深圳市东方盛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晖公司)变更为港路公司,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吉飞变更为陈妚玲。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工商变更信息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欠款纠纷。原告与被告唐吉飞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有欠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欠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唐吉飞未按约归还,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唐吉飞偿还欠款及支付201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涉案欠款系盛晖公司将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的工程款,唐吉飞作为盛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了上述的欠条,虽然欠条上没有加盖公司印章,但系公司行为。原告对该诉称无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诉请盛晖公司变更后的港路公司对涉案欠款承担共同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吉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勇军欠款82,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勇军对深圳市港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唐吉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10元,由被告唐吉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曼娜(兼)书记 员代 盼    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