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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盐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月12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7日被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7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2013)第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燕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结伙苏传琴(另行处理)经事先通谋,至海盐县秦山街道落塘社区陆家场49号姜某家中,采用插片开门等手段入内,趁被害人姜某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2、2013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结伙苏传琴经事先通谋,至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兴社区张家门4号张某家中,采用撬门等手段入内,趁被害人张某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3、2013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结伙苏传琴经事先通谋,至海盐县秦山街道庆丰社区中草鞋桥9号杨某家中,采用攀爬围墙、撬门等手段入内,趁被害人杨某熟睡之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张某、杨某的陈述,同案犯苏传琴的供述,海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3次结伙入户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齐 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琴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