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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刘金松与方建林、吴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松,方建林,吴荣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50号原告:刘金松。被告:方建林。被告:吴荣根。本院在审理刘金松与方建林、吴荣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金松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金松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三��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