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刘金松与方建林、吴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松,方建林,吴荣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50号原告:刘金松。被告:方建林。被告:吴荣根。本院在审理刘金松与方建林、吴荣根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金松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金松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三��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