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特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陈玉琴、杨传林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琴,杨传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民特字第0027号申请人陈玉琴。被申请人杨传林。申请人陈玉琴与被申请人杨传林申请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终结。申请人陈玉琴称,其丈夫杨传林于1996年底因欠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逾二年,请求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杨传林,男,1964年1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原住宜兴市张渚镇芙蓉村马厂27号。被申请人杨传林与申请人陈玉琴为夫妻关系。杨传林于1996年底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4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传林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传林下落不明已逾二年,陈玉琴作为其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现公告期已届满,杨传林仍下落不明,应当确认杨传林失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传林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建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