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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叶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叶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547号原告袁某某,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被告叶某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红楼村东兴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叶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