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叶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叶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547号原告袁某某,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被告叶某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城关镇红楼村东兴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叶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