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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东生与被执行人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生,陈艳,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汝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生,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艳,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伟,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东生依据本院(2012)汝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29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双倍利息。被执行人张伟、陈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伟、陈艳及家庭收入(存款)35000元;或扣押(查封)其他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全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