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79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特诉请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男孩张某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临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一男孩,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鉴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齐志泉审判员 王连华审判员 邸水仙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恩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