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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796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特诉请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男孩张某乙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临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生育一男孩,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鉴于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齐志泉审判员  王连华审判员  邸水仙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恩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