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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终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澳浪鞋业有限公司与飞鸵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澳浪鞋业有限公司,飞鸵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澳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汀田镇。法定代表人:尤一杰。委托代理人:许国荣,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爱宝,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飞鸵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林连兴。委托代理人:黄万春,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瑞安市澳浪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飞鸵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商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瑞安市澳浪鞋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瑞安市澳浪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瑞安市澳浪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上诉人瑞安市澳浪鞋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飞潮审 判 员  陈久松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润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