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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常某甲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甲,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常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秀珍,潍坊潍城昌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委托代理人刘海东,潍坊潍城蓝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常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珍、被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夫妻矛盾加深。2009年双方分居生活。现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很好,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的,××××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常某乙,现已成年。双方婚后时因家庭琐事争执。2008年,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7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家庭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并共同生活多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轻率离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常某甲与被告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迎辉代理审判员  路晓莉人民陪审员  王伟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