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徐某,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3年8月12日诉至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龙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与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我与被告在江苏打工时相识并订婚,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2月31日,原、被告生一男孩XX宇。××××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在江苏打工期间,双方就不断发生矛盾,因小事经常争吵打闹。婚后,被告怕花钱不让我回娘家。因为我父母就我一个孩子,为了探视、照顾父母,有时在娘家住了一段时间,被告还打电话骂我,不让我住娘家。平时一分钱都不给我,怕我乱花钱。有时,因一点小事就跟我争吵打闹,尤其是在我怀孕期间,被告不顾我的死活,按在地上打我。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争吵打闹,致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请予准许。1、请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XX宇随我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我的嫁妆等个人财产归我所有。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举行结婚仪式时间、子女出生时间、办理结婚登记时间、分居时间属实外,其余均不属实。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我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强制判决离婚,我要求抚养儿子XX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在江苏打工时相识,后订立婚约。××××年××月××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0年10月31日,双方生一男孩XX宇,现随原告徐某一起生活。××××年××月××日,双方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2月份,双方为XX宇办理户口登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争执。2013年7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未归。后,被告去接未果。原告关于被告不让其回娘家且对其打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明在倦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表明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未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仍有和好可能。原告关于被告不让其回娘家且对其打骂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付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