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执字第15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吕朝红与张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549-1号申请执行人吕朝红。被执行人烟台米歇尔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东凤路128号。被执行人张荣(曾用名张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芝商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二被执行人烟台米歇尔时装有限公司、张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米歇尔时装有限公司有房屋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烟台米歇尔时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阳市东凤路128号内3号楼(3-5层)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现该房屋正被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拍卖被执行人烟台米歇尔时装有限公司房屋清偿债务后的余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先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