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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海滨,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广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