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秦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42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巿门头沟区。法定代表人任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亮,男,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巿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新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有利,男,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托代理人金甲峰,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9558元,减半收取477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连升审 判 员 卜庆武审 判 员 刘子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倩楠 关注公众号“”